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52号
原告:中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1769742F。
法定代表人:**各,董事长。
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936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中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调解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