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5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盛利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南京路西、钱塘江路北菏泽晶达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利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79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2022年10月11日签收了本院向其电子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