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1591号
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亮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毅,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高明协和钢铁构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协和钢铁构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