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4346号
原告:和华信达(北京)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燕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炬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能源路2号节能与环保大楼B区B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涛。
原告和华信达(北京)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炬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华信达(北京)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炬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华信达(北京)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