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执4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聂娟,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聂娟、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27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