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73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02室房产租金收入125万元汇入我院账户。现上述房产已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于2018年1月5日制作过户裁定书,上述房产所有权已于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02室房产租金收入1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