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聂娟,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735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聂娟、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