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599号
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天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组织机构代码:680946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4#、5#、6#第一街区办公楼D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73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