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河塘夜色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1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河塘夜色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湖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委托江西鑫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河塘夜色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尔FP-23.8WA中央空调1套、联想LE26Z300电视机1台、联想H46E07(Z)电视机38台、联想H55E10(3D)电视机35台,经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即367040元)接受上述物品以物抵债。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江西河塘夜色娱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尔FP-23.8WA中央空调1套、联想LE26Z300电视机1台、联想H46E07(Z)电视机38台、联想H55E10(3D)电视机35台作价36704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抵偿由本院(2014)湖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对剩余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放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敏
审判员米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