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与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1执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聂娟,女,汉族。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湖塘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612.1877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聂娟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商城××××#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室,拍卖所得款为30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军
审判员*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