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聂娟,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执行人: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3#、4#、5#、6#第一街区办公综合楼D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735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27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聂娟、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6)赣01执45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决定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娟、南昌市超梦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83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