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3民初3007号
原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7#厂房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935280C(1-1)。
法定代表人:陶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侃,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月红,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渎东路1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9223K。
法定代表人:姚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200777394483E(1-1)。
法定代表人:高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弋公司”)与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市政公司”)、被告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衍水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泽市政公司赔偿原告电缆重新铺设费用1144607元;2、判令被告中泽市政公司赔偿原告生产成本损失355393元;3、被告华衍水务公司对被告中泽市政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中泽市政公司经被告华衍水务公司安排在芜湖市花津路与白马山路交叉口东北角地段进行管道开挖施工,因操作不当致110KV变电站下原告天弋公司铺设的约720米长电缆中的一段受损。2017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与两被告及施工单位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公司、材料供应商江苏上上电缆集团、芜湖电保办等相关人员在原告会议室讨论电缆受损的处理方案。经过讨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公司和芜湖国能电力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更换电缆;方案二、采用电缆接头修复,但方案二可行性有待论证,需要待设计单位、电缆接头厂家进行方案论证。2017年11月28日,经过各方沟通确认,原告确认电缆接头修复方案不可行。原告于当日通知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要求整体更换电缆,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表示研究后予以回复。然而,此后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更换电缆,并提出种种没有过错的理由,而被告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更表示该事件与其无关。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为了保证不影响厂区尽早投入生产经营,即组织原施工单位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电缆整体进行了重新铺设,并进一步取得电缆工程设计单位芜湖中安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书面肯定意见。2018年4月13日,重新铺设的电缆达到受损电缆被挖前的预定通电状态,原告所支付材料费、人工费和检测费以及现场恢复等必须费用共计1144607元。原告原定在电缆通电后将两条生产线投入生产,然由于电缆损坏,导致两条生产线无法按期投产,造成人员闲置,产生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各项生产成本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请求权主体应为被损害财产的权利人。本案中,受损电缆系由案外人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铺设,在完成交付前,受损电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而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该受损电缆已经向原告进行交付,原告并未获得受损电缆的所有权,故其作为原告对电缆受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岿
人民陪审员  陶绍龙
人民陪审员  常学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冉
书 记 员  陈 新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