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15359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5359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峰,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祥,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渎东路1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姚志祥。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1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91元,由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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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