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13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姚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21年2月18日、2021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长坝路16号金色华庭9幢1003室不动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091执保145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21)苏0991执93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区长坝路16号金色华庭9幢1003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徐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