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1号东方***B座21层2103-2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东侧(瑞信村镇银行对面)利源大夏(岐黄大厦)10层A座A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2022)甘10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西峰瑞信村镇银行有存款1181.69元,因(公司)该账户为禁止付款状态,未能划拨成功。兰州银行账户有存款52.8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存款36.94元,上述两笔存款已冻结并划拨至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专户,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未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资产剥离,人员调整的关键阶段,由于市场定位发生变化,机械制造公司建成之后就停产至今,尚未正常运营,资金匮乏。该案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遗留问题,暂无能力履行。待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改革重组结束,项目盘活之后用正常经营的收入来解决,预计在2023年6月左右可支付该笔工程款。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026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