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431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宁县。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大境东北角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1号东方***B座21层2103-2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约50岁,庆阳市西峰区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