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1992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市。
委托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市。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市。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市。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告:包麦红,女,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以其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92元,退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