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祁某与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7民初1876号
原告:祁某,住镇原县。
被告: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某,住镇原县。
原告祁某与被告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祁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