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19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10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原告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涉及**、***的部分予以解除;二、被告***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用费81250元;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被告***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查,此案在审理后,申请执行人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