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富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富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庆城县蔡家庙乡大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富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城县***乡大堡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谷某某,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富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城县***乡大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甘102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乡大堡子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富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3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庆城县***乡大堡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认可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庆城县***乡大堡子村村民委员会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樊世刚
审判员 郑   富   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江   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