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1财保8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李萍,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罗宗泽,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东方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09F。
法定代表人:罗宗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宗泽在中国银行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的银行存款710万元予以冻结,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宗泽名下的坐落在垫江县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提供保单保函(重分2018字第765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罗宗泽在中国银行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的银行存款7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宗泽名下的坐落在垫江县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