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财保99号
解除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罗宗泽,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萍,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东方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09F。
法定代表人:罗宗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罗宗泽、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渝0231财保8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罗宗泽在中国银行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的银行存款710万元予以冻结,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罗宗泽名下的坐落在垫江县房屋的产权予以查封,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愿意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11月7日,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罗宗泽在中国银行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的银行存款7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登记在被申请人罗宗泽名下的坐落在垫江县房屋的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