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财保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东方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称:2007年12月16日,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关系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合作项目税后利润分配约定为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35%,被申请人65%。2010年1月10日,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将其在《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予以确认。2016年9月8日,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合作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已开发结束,第四期项目不再继续开发。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分配,被申请人不予配合。2017年6月12日,据申请人计算,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申请人资金占用损失和申请人的应得利润共计约5500万元。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源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至七日期间,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汤力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