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8859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代理人:*成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67元,减半收取111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燕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