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8860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成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9元,减半收取53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燕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