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成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辖初8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昭林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没有考虑双方合同签订合意。本案合同签订时间在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当时对于工程纠纷案件允许约定管辖地,本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