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怡景绿化有限公司

***与牟建翔、潍坊市怡景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市怡景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民初字第2527-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市怡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3号市园林局内。
负责人***,经理。
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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