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街道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周彩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特别授权),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余金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芬(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原告泰兴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0日,原告泰兴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2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