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0558号
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桃坞路89号莘园大厦560室。
法定代表人:陆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荣,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宇,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C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余金晓,监事。
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余雪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曙曙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