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09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荣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凌、唐玉淼,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系中山市民众镇顺民园艺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周敏、刘建明,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上诉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国平平
审判员  张纯金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华
郑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