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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英博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1号鑫茂***技城8号楼104室27号。 被执行人:山东英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488号济南红旗钢材市场内西区71号。 被执行人:湖北白麻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山大道185号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五星级)二期写字楼栋43层5号。 被执行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自编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英博经贸有限公司、湖北白麻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英博经贸有限公司、湖北白麻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71850.34元,未执结标的671850.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