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6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宽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新天地商城3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AD01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02310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茂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M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GDUF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怡羊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35-61号1栋1单元15层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69NMP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东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巴城镇城北西路26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PU0E3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龙镇鹿城路1111号香堤湾花园6幢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6********。
申请执行人杭州宽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茂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怡羊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东高建材经营部、***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34910号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41627.23元(截至立案之日)。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以立案标的为限,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实际冻结并扣划金额合计517.4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暂未扣缴执行费,冻结期限至2025年6月12日、7月9日、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粤A60C**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昆山市玉山镇好美家花园6号楼038室所在的一层车库{不动产权证号:苏(2022)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025964号},该不动产共有人***,建筑面积13.98平方米,设定一般抵押,抵押债权额6.7万元,查封期限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因系共有、未经析产,暂不予处置。其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特别告知,上述冻结期限或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或续封的,须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6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