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博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意、某某等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10946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方朝晖,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黄旗新村前一巷前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0996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博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黄旗新村办公室楼下A0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4784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冰清玉洁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99号汉嘉都市森林61幢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Q90T(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绿化养护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与长江东路交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27711349477。
法定代表人:时永莉。
原告*如意、**、***、方朝晖与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冰清玉洁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绿化养护管理处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方朝晖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意、**、***、方朝晖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意、**、***、方朝晖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