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826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水利局,地址:泰和县澄江镇工农兵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60148324144。
法定代表人:刘英,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5799A。
法定代表人:罗立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水利局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赣泰水罚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33332.68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泰和县水利局于2019年8月18日作出赣泰水罚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罚款33332.68元。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时交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泰和县水利局于2020年2月20日向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书,限期10日缴纳罚款33332.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和县水利局对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按期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泰和县水利局作出的赣泰水罚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3332.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钟 琼
审判员 朱烈旗
审判员 马 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廖德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