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31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木林桥村5组。
被告: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木林桥村5组。
负责人:罗佳。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瑞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舰渡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