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朱晓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7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1幢19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QY4M20H
法定代表人:龙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渊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艳熠,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朱晓玲,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晓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3127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晓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5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朱晓玲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共有存款844.87元,有网络资金6.03元。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分红理财保险、无车辆、无不动产。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13日分别向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2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朱晓玲银行存款共计700元(执行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2022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晓玲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1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14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彩虹
审判员  向云花
审判员  易 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宝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