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朱晓玲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彭立兴,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朱晓玲,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1幢19013
法定代表人:龙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立兴与被执行人朱晓玲、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安华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0元。2021年8月4日,被执行人湖南省金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执行费1400元。2021年8月9日,被执行人朱晓玲通过微信向本院转入3458元。以上执行款扣除本案执行费,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履行完毕,且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3127执69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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