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079号
申请人: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坡子街村。
法定代表人:何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2#楼0817349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1,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1,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湛烁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