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川山坪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81民初2577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良,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楼***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汨罗市川山坪镇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居委会东街。
法定代表人:应建辉,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辉,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校总务,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市川山坪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被告,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汨罗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庭审,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38元,减半收取计47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齐辉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丁 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