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5839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2#楼0817349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宏,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容庆
书记员王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