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20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坡子街村。
法定代表人:何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2#楼0817349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湘0681民初20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1,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本院审查认为,汨罗市中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1,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湛烁瑶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