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传祯,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学林西岸商业2#楼0817349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1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并申请免除提供担保的义务。2018年8月15日,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不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周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