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702行审20号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040146612217。
法定代表人邱文林,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章江路16号区政中心西17楼。
委托代理人申其荣,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27685D。
法定代表人陈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喜盈门范城A栋2713-2717。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赣州市章贡区水利局作出的区水利处罚决字[201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赣州市章贡区水利局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区水利处罚决字[201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云蔚
审判员 吴菁菁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静
书记员 张境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