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法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1幢19012房。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168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兑现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仍有30000元未予兑现,另需交纳执行立案费1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新化县维山乡洞里坝水库工程款,但该工程现未进行完工结算,不能及时兑现。2015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华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新化县维山乡洞里坝水库工程未进行完工结算,不能及时兑现;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并不需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