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夏银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朱才知、石木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6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才知,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夏银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跃进村康乐园.尚都一品A3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梁新年,总经理。
上诉人朱才知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夏银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才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也未向本院说明未缴纳的原因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