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新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2019)鄂11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承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应承担给付工程款19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18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