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夏银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司羽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2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羽,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华夏银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塔子湖村、跃进村康乐园·尚都一品A3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梁新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司羽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华夏银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7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租赁房屋在交付被申请人华夏公司使用时为新装修房,我方在交付后未使用租赁房屋,本案一审现场勘验确认租赁房屋内三处墙壁被拆除。华夏公司主张没有拆除墙壁,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华夏公司拆除了租赁房屋内的墙壁,华夏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华夏公司在原审均承认其在租赁房屋内的墙壁上加装了壁柜、张贴宣传资料,其行为对墙壁造成了严重损坏,原审不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损坏赔偿责任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华夏公司应否就其拆除租赁房屋的墙壁,在租赁房屋墙壁上加装壁柜、张贴宣传资料,承担赔偿责任。现评析如下: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华夏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对房屋进行改建、增添设施和进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装修,由此给***、司羽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华夏公司承担修复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在租赁期间,房屋内三堵墙被拆除,但该被拆除的三堵墙均非承重墙。因此,***、司羽如果就华夏公司拆除租赁房屋内的三堵墙,以及在租赁房屋的墙壁上加装壁柜、张贴宣传资料,向华夏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必须举证证明华夏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并致己方损失,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原审以***、司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为由,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司羽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对***、司羽的相关救济途径,原审已经释明其可另行起诉。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司羽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司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邢勇
审判员邬文俊
审判员彭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