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5民初18965号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3号529室。
法定代表人:熊卫。
委托代理人:黄文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杨科。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在2019年3月26日的笔录中也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龚 锋
人民陪审员  何少芬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丽婷
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