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26775号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吴如芬,均为该司职员。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钺,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吴如芬,被告长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吴炳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297949.05元;2.判令被告以297949.0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单项分包合同,为被告提供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省方志馆多媒体系统设备安装与调试,合同第四条第4.5.2项的约定,第一期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297949.05元;第二期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0%,计人民币496581.75元;第三期进度款:金额按甲方确认的据实结算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进行安装与调试,相关系统己于2015年12月22日正式投入使用,相关培训工作己于2016年1月7日完成,被告的项目己完成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993163.35元,但被告仅支付合同款项的70%,合同剩余款项30%的297949.05元仍未支付。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仍未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合同剩余款项297949.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长讯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款项并没有违约,根据双方签署的工程施工单项分包合同第4.5.2条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需要和被告、建设单位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签署的一致,而根据被告和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签署的合同即被告当庭提交的合同的第10条,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70%的款项即695214.45元符合合同的约定,现工程还没有进行验收,建设方也未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被告,因此,被告也未支付余款给原告,也是符合原、被告签署的合同的约定。2.原告所称的尚欠尾款297949.05元也是不准确的,根据原、被告签署的合同第3.3条、第4.1条、第4.5.2条,尾款是需要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最终结算审计之后才可以确定下来,而且要在被告收到建设方的结算款之后才可以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从未收过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书,而且现工程也尚未进行验收,也未进行结算审计,所以工程尾款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建设方也没有向被告支付余款,所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也无需立即向原告支付尾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公司(乙方)与长讯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单项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含省方志馆)多媒体系统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分包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社会科学中心大楼,分包合同采取非主体工程分包方式。非主体工程分包,其中分包工程承包的非主体工作内容及主要工程量为广东社会科学中心省方志馆多媒体系统设备安装与调试。需乙方购买材料详见工程项目分包预算表。工作量确认,以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认可的竣工、结算文件及有关签证并审计后核定的工作量为准。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993163.5元,该总价为预算价,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工程结算的工作量以与建设方经审计后的工作量为准,结算款以乙方提交的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结算款为准。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该工程进度的纸质确认表后,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度开具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给甲方。并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进度款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分包方请款申请书》申请支付进度款。工程施工分包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应与建设单位制订的“分期付款比例”保持一致。第一期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计297949.05元;第二期进度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0%计496581.75元;第三期进度款金额按甲方确认的据实结算尾款。当甲方支付进度款达到80%,乙方需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最终结算审计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按结算金额开具合法发票。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的结算款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分包方结算申请书》,申请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质保金除外)。结算价款与合作单位考核结果挂钩。剩余的工程款(发票)=结算金额-已付进度(含预付)款-质保金-考核扣罚金额。本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或以上的,甲方将在结算款中扣减结算金额的5%作为保修费用,待保修期结束后无息归还。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应配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工程验收工作。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一年,如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费用一概由乙方负责。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构成违约。双方完成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长讯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分两笔分别向**公司支付了施工费297949.05元、397265.4元。**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长讯公司交付了多媒体设备,长讯公司进行了签收。长讯公司向广东省方志馆交付上述多媒体设备,广东省方志馆进行了签收。2015年12月21日,中国方志网发布消息报道广东省方志馆举行揭牌仪式并附有揭牌时照片。2016年11月2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网站发布消息报道广东社会科学中心正式启用,载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东省方志馆、孙中山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在广东社会科学中心举行了进驻揭牌仪式,标志着广东社会科学中心正式启用。
2018年3月23日,**公司认为长讯公司拖欠第三期进度款,向长讯公司发出《关于催付欠款的律师函》,要求长讯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97949.05元。
上述事实,**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单项分包合同》、《设备/材料到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网页截图以及照片、视频、《关于催付欠款的律师函》及EMS快递单予以证明。
长讯公司为证明未达到支付条件,无需向**公司支付款项。提交了《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条款》予以证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条款》约定,项目名称为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含省方志馆)多媒体系统工程、签订日期为2011年9月13日。买方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卖方为长讯公司。本合同标的为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含省方志馆)多媒体系统设备及相关工程,包括设计、货物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内容。合同总价7856343元。安装时间为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内装修工程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验收。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该合同预付款保函,买方办理支付70%货款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25%货款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卖方如果没有违约,买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5%余款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
庭审中,长讯公司确认多媒体设备已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并已安装完毕,是否使用无法确认,因整个项目还没有验收。没有验收的原因是广东社会科学院分包给长讯公司的项目没有完全完工,所以长讯公司与广东社会科学院没有验收。**公司则主张广东省方志馆于2015年12月19日已交付使用,如果工程有问题广东省方志馆不可能交付使用,**公司主张广东省方志馆揭牌当天为项目的验收时间。另外,双方均确认长讯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695214.45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长讯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单项分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依约向长讯公司交付涉案多媒体设备供广东省方志馆使用,长讯公司亦确认已交付并安装完毕。至于长讯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长讯公司虽主张未与发包方广东社会科学院进行验收、结算,故无法与**公司进行验收、结算,无法确定尾款金额。但长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条款》不足以证明其与广东社会科学院就涉案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结算情况。另外,广东省方志馆以及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已相继揭牌投入启用至今已逾两年,长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交付的多媒体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曾就质量问题向**公司进行过主张。因此,应由长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公司依约向长讯公司交付涉案多媒体设备后,长讯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长讯公司以未进行验收以及未与发包方进行结算为由拒付合同剩余款项理据不足,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现**公司依据《工程施工单项分包合同》要求长讯公司支付合同余款297949.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履行验收手续,本院依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30日,对于**公司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7949.05元;
二、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7949.0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吉
人民陪审员  叶曼玲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