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尚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初2401号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熊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
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广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姝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戴瑾茹
书 记 员  冯少芳